各設區(qū)市、楊凌示范區(qū)教育局、科技管理部門、財政局、審計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陜西省委關于深入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 加快建設科技強省的決定》,指導試點單位依法依規(guī)開展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效益,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制定了《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操作指引(試行)》,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推進實施。
陜西省科學技術廳 陜西省教育廳
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審計廳
2024年1月12日
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操作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三項改革”拓面擴量提質增效,指導試點單位依法依規(guī)開展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效益,防范國有資產流失和重大違紀違規(guī)風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陜西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中共陜西省委關于深入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 加快建設科技強省的決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納入“三項改革”試點的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以下簡稱“試點單位”)。中央在陜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結合實際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的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zhí)行研究開發(fā)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yè)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主要體現為專利權、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動植物新品種、新藥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請取得相關知識產權的成果,也包括專利申請權、專有技術、配方等尚未申請法定授權但由單位享有權利的成果。
第四條 單列管理堅持“科技成果只有轉化才能真正實現創(chuàng)新價值,不轉化是最大損失”的理念,按照“尊重規(guī)律、放管結合、權責一致、風險可控”原則開展。單列管理不改變職務科技成果的國有資產屬性。探索建立一套區(qū)別于現行國有資產管理模式且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guī)律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試點單位承擔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的主體責任,成立科技成果轉化領導小組,建立內部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機制,最大程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六條 試點單位應遵循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規(guī)律,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完善分級分類決策機制,規(guī)范成果轉化程序,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成效。試點單位科研部門或成果轉化部門負責職務科技成果的日常登記和管理,建立單列管理臺賬,定期進行成果篩查評估,挖掘有價值的科技成果,按程序審查經授權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七條 試點單位科研部門或成果轉化部門應會同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國有資產權益確認、資產價值評估監(jiān)管和國有收益入賬管理等工作。有條件的試點單位可選擇秦創(chuàng)原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技術托管”作價投資的持股平臺,支持“技術托管”平臺為試點單位提供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代表試點單位持有、管理成果轉化企業(yè)中單位所屬的股權,行使股東權利,收益權歸試點單位所有。
第八條 試點單位紀檢監(jiān)察、財務、審計等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和權限,負責單列管理決策流程、經費使用管理等方面監(jiān)督工作,有效保障國有資產權益。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九條 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應及時向試點單位科研部門或成果轉化部門披露科技成果,披露的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基本信息、研究開發(fā)情況、市場應用前景等。其中,已按法律程序授權的成果應及時提供相應授權證明。
第十條 試點單位科研部門或成果轉化部門應對成果登記的基本信息予以核實,核實無誤的應在單列管理臺賬中登記相關信息并及時進行更新。主要包括:成果名稱、成果類型、完成人、取得時間、轉化狀態(tài)、轉化方式、轉化價值等主要信息。
其中:成果類型主要分為已授權成果和未授權成果,已授權成果應按專利權、軟件著作權等分類注明授權具體類別;轉化狀態(tài)主要分為未轉化、意向轉化、已轉化;轉化方式主要包括轉讓、許可、作價投資和其他方式;轉化價值中對已轉化的直接登記轉化金額,未轉化、意向轉化的可按評估價值標記,未評估的可暫不標記。
第十一條 對建立規(guī)范、完整職務科技成果管理機制及臺賬的試點單位,可不再將職務科技成果按現行國有資產方式管理。
第四章 轉化管理
第十二條 試點單位對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決定采取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等方式轉化,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審批或者備案。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作價投資,試點單位的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審批,并于批復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三條 單列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的減持、劃轉、轉讓、退出、減值及破產清算等處置,區(qū)別于現行的國有資產管理,由試點單位自主決定,不審批、不備案,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圍。納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集中統(tǒng)一監(jiān)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轉化授權要求,簡化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管理決策程序,積極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創(chuàng)新。
第十四條 試點單位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的,自行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轉化過程中涉及關聯交易并通過協(xié)議定價的,試點單位可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科技成果進行資產價值評估,且轉化金額不低于第三方科技成果資產價值評估結果。
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受讓人是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團隊成員,或完成人及團隊成員的近親屬,或完成人及團隊成員、近親屬創(chuàng)辦、參辦或參股的企業(yè)、實際控制的企業(yè)、擔任董監(jiān)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企業(yè)等情形。
職務科技成果通過協(xié)議定價的,應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 試點單位要加強對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的監(jiān)管,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及時制定完善單列管理制度辦法,簡化政策落地流程,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清產核資及退出的決策程序,及時更新科技成果臺賬。鼓勵試點單位推行負面清單管理,明確風險邊界和禁止性條款,確保單列管理后,不會造成重大違法違紀違規(guī)風險以及資產損失風險。強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溝通協(xié)調,及時解決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第十六條 試點單位要依托現行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制度,及時向主管部門、科技部門和財政部門提交年度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職務科技成果基本情況(成果數量、類型、增減變化情況),反映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情況,年度許可、轉讓、作價投資、產學研合作以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存在突出問題和有關建議。
第十七條 試點單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員在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嚴格執(zhí)行決策程序和公示制度,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xù)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對在成果轉化過程中,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的,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為兩年。此前各單位管理制度辦法與本指引不一致的,應依照本指引執(zhí)行。本指引相關規(guī)定,如遇國家和省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政策調整的,依最新政策執(zhí)行。
陜西省科學技術廳等部門關于印發(fā)《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操作指引(試行)》的通知.pdf